录取规则
录取政策
(一)我校在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辽宁省招生委员会的管理和实施办法,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中将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三)对于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我校将严格审核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掌握。一经录取后,不得变更录取信息中的就业方式。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四)我校将在确定拟录取名单前,全面开展录取检查,对报考资格、录取条件、录取程序等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五)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录取当年入学报到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其录取资格无效。
(六)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或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由考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我校同意后随当年新生一同入学报到。